《中外公路》
浅析中外火灾调查制度
火灾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内容包括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四方面内容。随着《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修改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火灾形势日趋严峻,火灾事故呈现出多发、复杂和多样化走势,火灾调查工作任务繁重,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对准确认定火灾事故、有效防治同类灾害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国外火灾调查制度分析 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火灾调查的研究较早,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火灾调查制度,现结合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火灾调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1.1 美国 火灾调查在美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火灾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在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及特点进行统计、整理与分类的基础上,完善其消防技术规程与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火灾调查的执行主体上包括各级基层消防组织、警察以及联邦机构等,在火灾调查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方面也建立了良好的机制,例如如早在1961年就成立的国家火灾调查员协会(NAFI),提供了火灾爆炸认证调查员(CFEI),火灾调查认证讲师(CFII)和汽车火灾认证调查员(CVFI)三种认证方案。 1.2 英国 对于火灾的分类,英国与我国类似,可以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与火灾发生的性质对火灾进行分类。相较于我国,英国的火灾调查机构不仅仅局限于消防部门以及警察等的政府机构,其通过保险公司来进一步完善火灾调查管理体系,政府调查机构与保险公司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有着明确的分工,对于普通的一般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主要交由保险公司进行现场的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并进行损失的核定,通过此种分工使得政府火灾调查机构的工作量大大降低,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型事故的调查中。英国政府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起一批高素质的火灾调查力量,有力保证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1.3 日本 在日本,火灾调查主要是为了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和分类,掌握火灾发生的规律,有效预防火灾。日本《消防法》规定,火灾调查事故由消防机关承担的,对未设消防机构的市、镇、村,调查工作,可由从事该地消防工作的职员代替,也可以委托有相应事务资质的团体与消防机构密切合作,从事消防技术等国家强制之力外的事务。此外,日本充分发挥了火灾调查报告的作用,政府鼓励消防部门或是个人将一些较为特殊的火灾原因和扑救过程刊登在学术报告上或是学术刊物上,对今后的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国内外火灾调查制度比较 通过对比中外火灾调查制度,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火灾调查目的 国外火灾调查工作主要是通过汇总分析、研究火灾调查所得的信息,制定有效的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和灭火程序。国内火灾调查工作更侧重于统计火灾损失,找出火灾原因,解决经济赔偿,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2.2 火灾调查执行主体 国外火灾调查由多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火灾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不论是在火灾调查效率还是在证据收集方面都有着较大的优势。我国火灾调查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由天津、沈阳、上海、四川四个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火灾损失由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如此一来,消防部门身兼多职,时间紧、任务重,不利于火灾调查工作的展开。 2.3 火灾调查人员标准 国外十分重视火灾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资质认证机构,有效保证了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国内目前只注重鉴定机构的资质或等级,对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火灾调查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3 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的措施 对比分析国内外火灾调查制度的差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 3.1 消除技术行为行政化倾向 为保证火灾事故认定科学性,实行技术调查和行政执法分离制度,将起火原因具体认定工作交给具有法定资格的火灾调查员,将火灾事故查处工作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3.2 加强多部门协调合作 积极拓宽火灾调查参与主体,特别是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合作,发挥各部门的人员及技术优势,提高火灾调查的效率与质量。 3.3 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一方面加强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完善的火灾调查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另一方面,强化火灾调查专业教育,在军校、警校增设火灾调查专业,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火灾调查人才。 结语 火灾调查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借鉴他国先进火灾调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合作,科学高效的完成火灾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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